台湾渔会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8页(324字)
台湾1985年颁布《渔会法》,对渔会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作出规定:(1)渔会设置理事、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2)渔会理、监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甲类会员;(3)渔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不得兼任渔会聘、雇职务,鱼市场承销人及其聘、雇人员,或其他与渔会有竞争性团体及企业的职务,并不得经营与渔会有竞争性的营利事业;(4)渔会理、监事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5)渔会设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会在有关部门推选的合格人员中择一聘任之;(6)渔会总干事以外的聘、雇人员,由总干事聘任及指挥、监督,统一考试;(7)渔会总干事及聘、雇职员均为专任,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任何职务或各级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