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堆放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266字)

法国《行政法规》规定,授予市长及省长必要的权力,使他们得以禁止废物的随意倾倒和组织垃圾的堆集。1962年4月13日法令规定,在法令适用的地区或部分地区,违法行为按处理建筑执照同样的程序,予以记录与追踪处理。所有拥有自由处置的场地的地主或个人,如申请尚未得到批准或尚未遵照这些条件行事,则应罚款1000-2000法郎。在属于公共财产地区倾倒垃圾的违法者,可以按《公路法》由行政法庭予以制裁。在属于公共财产的公共路边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的违法者,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由司法法庭执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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