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8页(399字)

台湾1985年颁布《渔会法》中,对渔会监督工作作出如下规定:(1)渔会怠忽任务、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务范围时,主管机关可予以警告。(2)渔会违反法令、宗旨或任务时,主管机关可再予警告或撤销其决议,其情节重大的,主管机关可予以解散或撤销其登记,之后,应即重行组织。(3)渔会理、监事及总干事如有违反法令、章程,严重危害渔会的情况,主管机关可以上级主管机关的核准,予以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4)渔会的选举出现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5)渔会聘任总干事发生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6)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或使他人放弃竞选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总干事的聘任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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