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经费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8页(245字)
台湾《渔会法》第42条规定,渔会年度决算后,各类事业盈余,除弥补各类事业累积亏损及提拨各该事业基金外,除应扩充为渔会总盈余,依下列规定分配之:(1)公基金20%,应专户存储,不得分配。(2)公益金5%,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方得动支。(3)渔业务改进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0%。(4)联合训练及互助经费5%。(5)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劳金不得超过10%。前项事业基金、公益金、联合训练及互助经费保管运用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上一篇:台湾渔会监督立法
下一篇:台湾渔会职权行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