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职权行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8页(176字)

台湾《渔会法》第31条规定,渔会会员(代表)、理、监事之行使职权,应限于会议时为之。第32条规定,渔会会员(代表)、理、监事出席法定会议,每人有一表决权;其决议有违反法令或章程,致损害渔会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表决时提出异议,经会议记录记明者,免其责任。渔会会议对重大事件之表决,应以书面记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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