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流通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7页(651字)

票据的法律特征之一。

票据具有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或仅凭交付而转让的特征。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同时又是一种债权凭证。票据的流通实质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但票据的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是不同的。

票据的流通性具有下列特点:(1)票据仅凭交付或经背书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转让,而毋须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受让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义务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而民法上的债权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把债权人变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没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2)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就获得票据上的全部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起诉。(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对受让人及其后手负有保证承兑(汇票)和保证付款(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责任。

而民法中的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继受债权人的地位后,原债权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4)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票据债务人用于对抗转让人的抗辩事由不得用来对抗善意的受让人。而按照民法上债权转让中的一般原则,转让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原债权人(转让人)的权利,凡债务人用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同样亦得用于对抗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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