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417字)

又称第一次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应该是持票人,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对于汇票或本票来说,亦可能是担当付款人。

此权利行使的对象因票据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于汇票来说,可以包括付款人(承兑后则为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易所、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承兑人及参加承兑的保证人;(2)对于本票来说,可以包括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易所;(3)对于支票来说,包括付款人、票据交易所。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行使的对象,并非都属于主债务人,除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的付款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之外,其余则为非票据债务人(如担当付款人)或仅为附有条件的票据债务人(如参加承兑人)。

因此,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原则上为票据债务人,但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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