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280字)

票据债权人依票据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必是有权利能力的人。持票人是指依法取得票据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或“来人”。持票人有下列权利:(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权益而设立的独特制度。(3)转让票据权。

持票人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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