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涂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330字)

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

《统一汇票、本票法》与《统一支票法》未就涂销作概括的规定,只在不同地方分别加以规定。有的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之签名或记载被涂销时,非由票据权利人故意为之者,不影响于票据上之效力。因此,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无论故意与否,均对票据上该记载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即与无涂销相同(有时发生的伪造或变造问题)。至于票据权利人所为的涂销如非故意为之,也不影响于票据的效力。

只有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始能发生效力而对该款记载的效力有影响。至于具体的影响则视涂销的事项而定。

多数国家采用如上规定的英国的立法例,只有德国立法认为票据为要式证券,其上记载事项被涂销,票据即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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