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401字)

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的一种票据权利。

具体来说:首先,追索权是一种票据权利,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的第二次权利,只有在第一次付款请求没有得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能行使。其次,须有法定原因,才能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说,追索权行使的原因有四:(1)到期不获付款;(2)期前不获承兑;(3)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从作承兑或付款提示时;(4)付款人或承兑人宣告破产。再次,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

另外,追索权不是普通的债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即自行消灭。追索权中,被追索人又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再次行使追索权,直到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偿还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也就消灭。

追索权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为了维护票据制度,增强票据信用而在票据法中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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