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4页(1134字)
又称受票人。
对票据作出付款的人。在汇票和支票中为接受票据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在本票中为对本票的付款作出承诺的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载明付款人是汇票、支票的必要项目。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支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名称,否则,无票据效力。英国票据法在给汇票、支票所下的定义中也包含有必须规定付款人的内容。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指定的人,也可以是出票人本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付款人一般为一人。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上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付款人,但任何一个付款人均需承担支付全部票款金额的责任,既不能各自负担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也不能交替负责;当其中一个付款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其余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即可解除。
付款人未在票据上签字以前,他对票据上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持票人向其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付款人可根据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承兑或付款。但付款人一旦承兑了汇票,即成为汇票主债务人,承担远期汇票到期保证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为:(1)当持票人依规定作付款提示时,应立即付款。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付款无宽限日,但如票据到期日是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则付款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2)付款标的以金钱为限。付款人应按票据载明的货币金额支付。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当票据上载明的货币为外国货币时,除非票据规定必须以该种货币支付,可以以付款地货币支付。(3)应在票据到期日付款。付款人不得强制持票人接受到期日以前的付款,如在到期日以前付款,付款人自负风险;同样,持票人也不得强制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4)善意地对持票人付款。
英国票据法不要求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知道持票人对票据所有权无任何缺陷。
(5)鉴定背书的连续和/或背书的真伪。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只要求付款人在付款时有义务鉴定背书的连续性,而不要求其负认定背书真伪的责任,而英国票据法则要求付款人必须认定背书的真伪,只有即期票据的付款银行例外。(6)可以作部分付款。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付款人可以作部分付款,持票人不得拒绝部分付款。(7)一旦付清票款,有权要求持票人在票据上注明“收讫”字样,并交还票据或签发收据。部分付款后,也有权要求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该部分付款的金额,并出具收据。(8)具有票据金额提存权。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当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付款提示,付款人可以将票据金额提存于主管当局,提存费用和风险都由持票人承担。付款人一旦对票据正当付款,其票据责任即告解除。
已作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自票据到期日起三年,英国票据法规定,自债权成立日起算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