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参加承兑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6页(335字)

因他人参加承兑而直接享受其利益的人。

被参加承兑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但对票据不负保证承兑责任的出票人和背书人无须为被参加承兑人,因为不负保证承兑责任的人本来就不会在拒绝承兑时受到追索。

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时应在汇票上注明被参加承兑人的姓名,如未明确记载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则视为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后,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如果参加承兑人在到期日付款,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即免除了票据债务,但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的票据债务仍然存在,参加承兑人可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当参加承兑人向被参加承兑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得到偿还,被参加承兑人就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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