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6页(696字)

汇票上指定的当汇票发生拒付时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的人。

指定预备付款人的目的在于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以保全债务人的信誉,增强票据信用。汇票载明了预备付款人,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后,先不行使追索权,而向汇票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或预备付款人主动要求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预备付款人一旦作出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即成为参加承兑人或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作参加承兑后,就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预备付款人由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在汇票上预先指定,毋须征得持票人同意。预备付款人也不必指定被参加承兑人或被参加付款人,而以指定该预备付款人的人作为当然被参加承兑人或被参加付款人。

预备付款人一般为付款地人,但在英国也可以是非付款地人。预备付款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当汇票已指定预备付款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在到期日前不得对指定预备付款人的人及其后手行使追索权,除非持票人已向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而遭其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证明;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指定预备付款人的人及其后手即可免除票据债务。英国票据法规定,向预备付款人提示的汇票“必须是已被退票或暗示退票的汇票”。

预备付款人与担当付款人不同:(1)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而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并非付款人;(2)预备付款人是由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指定,而担当付款人则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指定;(3)预备付款人通常只限于付款地的人,而担当付款人不一定是付款地的人。本票和支票不得记载预备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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