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6页(187字)
出票人出票时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票据上记载的,或者由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的,代替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
指定担当付款人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付款人付款。担当付款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所以不是票据债务人,仅为付款人的代理人。
票据记载担当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作付款提示,该担当付款人如拒绝付款,该拒付与付款人自行拒付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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