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6页(484字)

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成保证行为的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次债务人。一般认为只有非票据债务人才能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保证,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则允许任何人都可作保证人,包括已经在票据上签过名的票据债务人。票据保证后,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为:(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即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责任。(2)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持票人可以不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或追索,而直接向保证人提出付款请求或追索,保证人不能要求持票人首先向被保证人要款。(3)保证人对持票人负独立的票据责任。

当其担保的票据债务因某种理由而无效时,保证人仍应负责,除因票据形式欠缺无效者外。(4)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票据债务作保证时,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5)保证人可以就票据的全部金额作保证,也可以仅对一部分金额作保证,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人仅对他所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付款义务。(6)保证人对票据付款后,有权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以及对被保证人负有票据责任的人的追索权,但不能向被保证人的后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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