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234字)

又称记名背书、完全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并且签上自己的姓名的一种背书。特别背书有三种写法:(1)仅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2)在被背书人姓名之后加上“或其指定人”字样;(3)写上“付×××(被背书人)的指定人”。这三种写法的效力相同。持票人将票据经特别背书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票据的转让即告完成,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特别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可通过背书方式(特别背书或空白背书)将票据再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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