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取款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1页(650字)

又称委任背书、托收背书。

以委托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而作的背书。这种背书,仅授予被背书人有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代为收款,而不是转让票据的所有权,票据所有权仍归背书人。这种背书必须注明“委托取款”、“委托代收”、“票款在托收中”等文句。委托取款背书为各国票据法所承认。

英美票据法将委托取款背书归入限制背书。《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的权限为:(1)可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请求承兑或付款的权利,在遭到拒付时发出拒付通知,行使追索权,以及对有关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权利。(2)以代理人的资格再作委托取款背书,即再通过背书把取款的代理权转让给第三者,让后者代为取款。这时,第二被背书人所得到的权利与第一被背书人相同。

(3)在委托取款背书情况下,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该票据债务人对被背书人提出的抗辩,以仅能对抗背书人为限,该债务人不能以对抗被背书人的抗辩用于对抗被背书人。

例如,背书人甲以委托取款背书方式将汇票背书给乙,委托乙代向承兑人丙取款。当乙行使票据权利向丙请求付款时,如甲曾欠丙的款项,丙可以主张抵销;但是,如果乙曾欠丙的款项,则丙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把乙的欠款与票款相抵销。因为此时乙仅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汇票的所有人。

但是,如果该项背书是转让背书,乙本人对丙有欠帐,丙可以向乙主张抵销,但却不得以甲对其有欠款为理由,向乙提出抵销的要求。(4)委托取款背书中的委托,不因委托人(背书人)的死亡或丧失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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