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2页(940字)

伪造背书人签名的背书。

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英美法系和日内瓦统一法系存在严重分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尽管票据曾发生伪造背书,但对于善意而且没有重大过失,通过一系列无间断的背书而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来说,这项背书仍然是有效的,他仍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失去票据的人(即票据的所有人)不能要求该持票人退还票据,凡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仍须对持票人负责。付款人一旦在票据到期日对有伪造背书的票据付了款,就可以解除票据责任,失去票据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除非他能证明付款人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持票人,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归票据的所有人承担。但是,英美票据法规定,伪造背书视同未背书,取得这种票据的人不能成为持票人,也就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付款人如果对这种票据付了款,不能因此而解除其对该票据的真正所有人的付款责任。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支票属唯一的例外。如果银行出于善意,在正常业务中对载有伪造背书的支票付了款,可以视为正常付款,则可解除责任。按照英美法的规定,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直接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承担。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的真正所有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试图用折衷的办法来调和两大法系的这一分歧。

该公约规定,凡是拥有经过背书转让给他或前手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票据,并且票据上有一系列连续不间断背书的人,即使其中任何一次背书是伪造的或是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的背书,只要他对此不知情,就应当认为他是票据的持票人而受到保护。该公约又规定,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则被伪造其背书的人或者任何在伪造背书前在票据上签名的当事人,有权对因受伪造背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伪造背书的人、从伪造背书人手中直接受让票据的人以及向伪造背书人直接支付了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索取赔偿。但是,向伪造背书人直接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如果在付款时对伪造票据一事不知情,则可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不知情是由于他未依诚信原则行事或疏忽所致。按公约的上述规定,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伪造者负责,如果伪造者逃匿不获或破产,则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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