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3页(504字)

又称保留性承兑、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在承兑时对票据文义作出限制、变更的一种承兑。《英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承兑有五种形式:(1)有条件承兑;(2)部分承兑;(3)地方性承兑;(4)限制付款时间的承兑;(5)部分付款人的承兑。对于限制承兑的效力,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限制承兑,并可认为这是付款人的一种拒绝承兑的行为。但是,如果持票人接受限制承兑,他必须征得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可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责任。

然而,当出票人和背书人收到限制承兑的通知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表示不同意,则被视为同意该项限制承兑。《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

但承兑人可限制其承兑的数额,仅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承兑,即部分承兑是允许的,持票人应当接受。公约又规定,对汇票主要条件作修改的承兑,应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按其承兑条件承担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将它视为拒绝承兑,依规定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或者按修改的承兑条件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来说,当承兑条件实现时,承兑人仍应负责付款,不得以这种承兑是承兑的拒绝而不履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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