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6页(342字)
票据保证中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被保证人和保证人。凡票据上的债务人都可以充当被保证人。不仅汇票上的承兑人(主债务人),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法定担保债务人),也都可以为被保证人。至于保证人,按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得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票据上的关系人为之。”依此规定,除被保证人以外,即使是已在票据上签名的汇票的债务人也可充当保证人。即可以这一债务人充当另一债务人的保证人。而《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42条则规定:“汇票债务人可以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作保证。”也就是把已为票据债务人的人排除于保证人之外,这种做法,已为我国所普遍接受。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增强票据上的总信用,只有在已有的票据债务人之外求取保证人才能达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