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6页(394字)
又称退票。
付款人或承兑人对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予以拒绝的行为。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对即期汇票或支票拒绝付款,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法律责任;但远期汇票一经承兑,如到期拒绝付款,承兑人不仅可能被持票人追诉,而且可能被背书人或出票人追诉。票据的拒付不仅指付款人明确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且还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付款人对票据虽不明确拒付,但迟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持票人也可认为已被拒付。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法定时限内提示合格的票据,如遭到拒付,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等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遭拒付时,才行使追索权。拒付必须要由拒付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出具的拒绝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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