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7页(383字)

由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相互间有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追索权人与偿还义务人。(1)追索权人,即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包括:①最后持票人,他是票据债权人,他在到期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这是最初的追索。

但一般规定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即向自己的后手已为清偿的持票人与最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这是再追索。

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2)偿还义务人,就是有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与费用责任的人。包括:①出票人,他应当按照票据文义担保承兑及付款,所以是偿还义务人,是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但出票人在出票时,有免除担保承兑的约定的,则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对他行使追索权。

②背书人,他负有担保承兑及付款的责任,当然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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