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8页(279字)

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对于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所行使的一种追索权。

它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追索权,各国立法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3条规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得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旧中国票据法规定得稍为详细些;“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于行使或保全汇票上权利之行为后,对于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上其他债务人,得行使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就可行使追索权,这是行使追索权的总原则,也是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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