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8页(343字)

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一种。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遭到拒绝或者具备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行使的追索权。当持票人是下列两类人时,其追索权则受到限制:(1)持票人是出票人,则持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如甲发行的汇票,依背书依次转让给乙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甲,此时甲为持票人,虽然可对于其前手的丁丙乙请求偿还,但甲原为出票人,对于乙丙丁等人又负有担保偿还的义务,故甲对乙丙丁无追索权;(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该背书的后手无追索权。

如连续背书的汇票。第一背书人为甲,后者为乙丙丁,丁又转让给甲,此时甲为持票人,虽可向其前手丁丙乙追索,但甲为第一背书人,又不免遭丁丙乙的追索,所以甲对于该背书之后手亦即乙丙丁,无追索权。

上一篇:追索权的要件 下一篇:追索时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