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9页(657字)

又称退票通知、追索通知。

当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按规定将拒付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作出拒付通知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有作出拒付通知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票据上的债务人知悉其事,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届时主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拒付通知须由持票人或背书人作出。通知可用任何方式包括将拒付的票据退还其前手。关于持票人的通知义务,《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必须向出票人及其每一背书人发出拒付通知,如果他只通知其直接背书人,则后者在接到通知后也必须立即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依此通知直至出票人。

如未发出拒付通知或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拒付通知,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可解除其票据责任。但是,下列两种情况除外:(1)则其后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因通知的遗漏而受到影响;(2)持票人如因汇票的拒绝承兑而及时作出拒付通知,则无须对拒绝付款作出拒付通知,除非汇票在其后又被承兑。

该票据法并规定,当拒付通知的延迟是由当事人非能控制的情况所造成,而不是由于该当事人的怠职、处置不善或疏忽所造成的,当事人可免责,但该延迟原因一旦消失,必须以合理努力发出拒付通知。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持票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拒付通知,但通知义务人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拒付通知,并不丧失其追索权,但要负责赔偿前手因怠于通知而发生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票据上的金额。当票据上记载“免作拒付通知”或类似文句时,持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可对作该项记载的人免作拒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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