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丧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9页(242字)

票据债权人不在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的权利,就丧失其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期限可分为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1)约定期限。持票人不遵守下列期限的,仅对该约定的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于其他前手仍不丧失:出票人或背书人指定的承兑日期;出票人所定禁止请求承兑的期限;出票人以特约缩短或延长的承兑提示期限;出票人以特约缩短或延长的付款提示期限。(2)法定期限。持票人对于承兑提示期限、付款提示期限、拒绝证书作成期限不遵守的,对于一切前手均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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