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成拒付通知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9页(462字)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背书人向其前手作成拒付通知的时限。

对作成拒付通知的时间,两大票据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拒付通知应在拒付后合理时间内作出:(1)如通知人和被通知人居住同一地,则拒付通知应于拒付日后的次日送达;(2)如果通知人和被通知人居住不同的地方,则拒付通知应于拒付的次日发出,如次日无邮班,则应于下一个邮班发出。

前手背书人接到拒付通知后,也必须根据上述原则通知其前手。《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持票人应在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作成之日后4个营业日内通知其背书人和出票人;每一背书人应于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其背书人,依此通知到出票人。

对于未及时发出拒付通知的,《英国票据法》规定,即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除非延迟发出通知是由当事人非能控制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则规定,未及时通知,并不因此而丧失追索权,但要负责赔偿前手因未及时通知而遭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票据上的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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