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作拒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0页(526字)

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证书的责任因一定的原因得以免除。

即票据遭到拒付后,持票人不需要作成拒绝证书就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可免作拒绝证书:(1)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免作拒绝证书”或“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等类似文句。各国票据法允许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加注此类文句以免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证书的责任。载有此类文句的票据持有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无需作成拒绝证书,追索时也不需出示拒绝证书。

但此类文句并不解除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票据或遭拒付时发出拒付通知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该项记载如由出票人加注,则对所有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如由背书人或保证人加注,则仅对该背书人或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持票人无视出票人所批注的规定,则有关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由持票人自行承担;如此项记载由背书人或保证人作出,则有关费用可向该背书人或保证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索偿。(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至到期日后的30日以上时(日内瓦统一法规定)。

(3)发生任何免予发出拒付通知的情况,也可免作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参见“拒付通知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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