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3页(320字)

一方在没有取得对价的基础上为另一方签发、背书或承兑的汇票。

该没有取得对价,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签名承担汇票责任的人,称做融通人。《英国票据法》没有票据保证的规定,但有这种票据融通的规定。

产生融通汇票的原因是,一方资信地位较好的个人或企业(在英国就是承兑商、承兑公司或商业银行),应资信较差的另一方的要求,愿意以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的身份介入汇票充当某个当事人,以提高汇票的身价,以便被融通人凭此汇票到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即向贴现公司或商业银行办理贴现。

与保证一样,融通汇票是被融通一方借他人的名义提高票据信用,以便筹资或融资。

融通人对付出对价的持票人承担汇票上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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