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3页(321字)

又称回头汇票。

由有追索权者签发的、以被追索者为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新汇票。《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允许每一有追索权的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如当事人无相反协议,向任一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被追索者)签发重开汇票,以资取偿。但重开汇票的付款地必须为被追索者的住所地,必须是见票即付的,其金额可以在追索金额之上加上经纪费用(签发汇票的手续费)和印花税。重开汇票如为持票人签发,应付金额按照在原汇票付款地开立,以被追索者在其住所地付款的即期汇票的汇率规定之;如为背书人所开立,应付金额按照在该背书人的住所地开立,以被追索者住所地为付款地的即期汇票汇率规定之。

《英国票据法》和其他各国票据法也规定允许签发重开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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