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277字)

又称不记名支票、持票人支票。

仅载明“来人”字样或载明受款人姓名并加注“或来人”字样或不载明受款人姓名的支票。《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准许签发来人支票。

持票人持这种支票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只要验证出票人(存户)的印鉴即付款,而不过问持票人是谁。

但有的银行对来人支票的持票人要求银行付款时,仍要求持票人加具背书并表示收讫。来人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来人支票也可作成背书转让。如果转让人以背书交付而转让,则该背书人应负保证付款的责任。但该支票并不因此而变为记名支票,仍可以交付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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