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划线支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8页(460字)

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指定收款银行名称的支票。

划线支票的一种。特别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通过该指定的银行收款,而不能委托其他银行收款。关于特别划线支票的形式,《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两条平行线中写上特定银行的名称。《英国票据法》规定,两条平行线中可以仅有指定银行的名称,也可以再加注“不可流通”等包括一般划线支票的一种或两种字样。

例如,平行线中写上“由伦敦甲银行收入受款人帐,不得流通”。特别划线支票中只可指定一家银行,而不得指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但特别划线支票中的指定银行可再作特别划线,委托该再指定的银行代收票款。《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特别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只能向指定的银行付款。如果将票款付给非划线记载的指定银行而发生误付时,应对支票的真正所有人负由此而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数额,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仅以支票金额为限。一般划线支票可以转换成特别划线支票,但特别划线支票不得转换成一般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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