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必要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6页(419字)

依票据法之规定,本票上必须记载的项目。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一张有效本票所必须记载的项目为:(1)表明其是“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付款日期;(4)付款地点;(5)受款人及其指定人的名称;(6)本票签发的日期和地点;(7)出票人(签发人)的签名。《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同时规定,本票欠缺上述规定之一者,不发生本票效力,但下列情况除外:未规定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如无特殊记载,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出票人的住所地;未载明出票地,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英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必要项目未作规定,但本票需符合该票据法对其所下的定义,即本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外一个人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这个定义确定了本票的性质、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和受款人)和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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