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0页(269字)

按票据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支票上任意记载的项目。

这些项目,如经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支票的任意记载项目主要有:禁止背书文句,免作拒付通知,免作拒绝证书,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保付等。《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相反的记载,视为无记载。该公约并规定,支票上不得记载承兑、利息、出票人免除保证付款的文句,如果记载,视为无记载。

任意记载的项目不得违反无条件支付的原则,否则,支票无效。各国票据法对支票的任意记载项目的规定不尽一致,实际运用时应以有关国家的票据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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