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必要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0页(346字)

按票据法规定,支票上必须记载的项目。

《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的项目为:(1)表明其是“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的姓名;(4)付款地点;(5)支票的签发日期和地点;(6)支票出票人的签名。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并规定,支票欠缺上述规定的,不发生支票效力,但下列情况除外:如无特殊记载,付款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为付款地,如付款人姓名旁所载地点有数处时,以其中第一处为付款地;未载付款地或无任何其他表示者,付款人主要机构所在地为付款地;未载明出票地,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为出票地。《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必要项目未作规定,但支票需符合该票据法对其所下的定义:即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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