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划线支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8页(506字)

又称普通划线支票。

仅在支票上划两条平行线而未注明具体收款银行名称或其他文句或字样的支票。划线支票的一种。一般划线支票的受款人可以委托任何一家银行收款。

《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一般划线支票有两种形式:(1)仅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2)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再加注“银行”或其他相同词语。

《英国票据法》对一般划线支票规定为四种形式:(1)在支票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线;(2)在平行线中载有“和公司”字样;(3)在平行线中载有“和公司”字样,并加上“不可流通”字样;(4)在平行线中加上“不可流通”字样。在实务中,一般划线支票还有下列两种形式:(1)在平行线中加列“入受款人帐”字样;(2)在平行线中加列“不可流通,入受款人帐”字样。这两种一般划线支票只能由受款人委托其往来银行收款入其帐户。《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一般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只能向银行或付款银行客户(日内瓦公约规定)付款。

一般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如误将票款付给其他人,应对支票真正所有人由此而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仅以支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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