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9页(555字)

又称支票受票人。

接受支票出票人命令对受款人支付票款的人。支票的基本关系人。载明付款人姓名是支票的必要项目之一。

《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支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姓名,否则无支票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规定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但也有极少数国家未作此限制。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第3条虽规定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但在同条中又规定,不按此规定签发的支票仍有效。

该法还规定,不得开立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支票,除非两个机构同属一个出票人,则这个机构可对另一个机构开立。付款银行对支票的付款是根据他与出票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来确定的,而不是出自于他对持票人的义务。

因为支票的付款银行与出票人的关系是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他们之间必须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关系。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必须有一定的存款在该付款银行的帐户内,并授权该银行处理该资金,或帐户内存款不足但银行同意透支,付款银行才承担按支票指示付款的义务。当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银行作付款提示时,付款银行即应付款。《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支票提示期限届满后,如出票人未撤回付款命令,付款银行仍应付款。

《英国票据法》规定,银行对支票的付款责任和授权可在出票人对支票付款的撤回或收到出票人死亡的通知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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