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蒙得维的亚,197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2页(446字)

1979年在美洲国家组织主持下在乌拉圭的首都蒙得维的亚订立的,旨在解决美洲国家间有关支票法律冲突的地区性公约。

该公约至今还未生效,但签字或批准参加该公约的已有16个美洲国家。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巴拿支票法律冲突公约对这些国家不再生效。

但对未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仍然有效。

该公约共17条,公约主要内容:(1)对因支票而成立之债的缔约能力,支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拒付等可能发生的有关支票的法律行为的方式,由支票所生之债,支票的拒付或其他同等的旨在保全对抗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的权利的行为的程序和期限等,应适用何地的法律,作了具体而又原则性的规定;(2)支票的支付地法应决定包括支票性质等11项在内的有关支票的支付事项;(3)明确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该公约向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开放签字,批准和加入的手续,生效的日期,允许各国在加入时提出保留,但仅以涉及一项或数项特定条款而又不违背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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