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2页(603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订立的用以调整出票地点、受票地点、受款人所在地点、付款地点中至少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国际公约。

草拟工作历经10余年,草案文本于1993年首次提出,几经修改,至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0届会议定稿并于1988年纽约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但由于批准的国家数不足,迄未生效。我国政府在历次会议中分别以观察员或代表身份出席。

公约的正式文本共8章80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第二章,解释;第三章,转让;第四章,权利和责任;第五章,提示,因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退票及追索权;第六章,解除责任;第七章,丧失票据;第八章,期限(时效)。该公约草案:(1)明确规定票据应记载的基本条款、适用范围;(2)对公约中的几个专业名词的基本含义,对票据要件,不完整票据的补齐,作了原则性的解释;(3)明确了票据转让的具体程序、法律效力、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的权利,对出票人、签票人、受票人和承兑人、背书人、背书或仅作交付的转让人、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一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4)规定了提示承兑和因拒绝付款而退票、提示付款和因拒绝付款而退票时追索权的行使及应付金额等;(5)明确规定了因付款而解除责任和前手当事人责任的解除;(6)规定了丧失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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