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4页(448字)

新中国第一个用以调整因票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地方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规范。

该规定由上海市政府于1988年6月21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共5章86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附则。具体地说,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明确了该规定的目的和任务,适用范围,票据的种类及其定义,使用票据的基本原则,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定;(2)规定了汇票的出票、转让(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以至追索等各种行为的程序、手续和效力;(3)规定了本票应记载事项、背书转让、见票制度、出票人的责任以及有关汇票规定对本票的准用;(4)规定了支票应记载事项、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未完成票据的性质和效力、支票的背书转让、支票的提示、付款与追索、对空头支票的罚则,以及有关汇票规定对支票的准用;(5)规定了各种期限的计算方法,12个专业用语的简明定义,该规定的解释、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制定单位,以及规定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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