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7页(267字)

又称托收收据。

托收银行在接受托收委托后出具给委托人的证明其已接受委托的书面凭证。亦指代收银行在接受托收行的代收委托后向托收行出具的证明其已接受委托的书面凭证。托收行或代收行在收到有关单据及托收申请书或托收委托书后,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单据与申请书或委托书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委托项目是否可接受,如经审核无误,并可接受委托,则应立即给委托人或托收行寄出回执。因此,托收回执既可作为托收行或代收行接受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或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的书面凭证,又可作为托收行或代收行收到有关单据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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