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9页(450字)

又称信用状。

银行(即开证银行)应客户(即开证申请人,通常为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即受益人,通常为卖方)所发出的一项约定。在该约定中,银行对该第三者及一切利害关系人承诺,若该第三者能履行约定中所规定的条件,银行向该第三者及其指定人付款,或支付或承兑该第三者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只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或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其他文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向其或其指定人付款。

信用证使受益人有了收款保障,是对受益人较为有利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又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立的,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可以指示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或其他文据的种类、文字说明等,以约束受益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确保自身利益。

信用证使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都能凭以获得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货款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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