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204字)

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银行一般为开证银行在出口地的分支行或代理银行。通知银行如愿意通知,它必须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如它不愿通知,则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银行。如通知银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银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银行仍愿意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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