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4页(436字)

规定受益人提交单据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由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承诺:如信用证规定延期付款,于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无需提交汇票,开证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并于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进行付款;如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开证银行也必须保证该款的照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不使用汇票,故无承兑行为和不具备贴现条件,受益人在交单后,不能掌握经过承兑的汇票,也不能通过贴现汇票获得资金融通。延期付款信用证虽不禁止其他银行议付,但开证银行并不承认议付,受益人只能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有较大风险,如果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够了解,可要求请其他可靠银行加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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