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6页(217字)

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直到规定的次数结束或累积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交货的合同。在循环信用证中,开证银行都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及累计总金额。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可分为:(1)自动循环信用证;(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3)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按规定的时间循环可分为:(1)积累循环信用证;(2)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

上一篇:对背信用证 下一篇:预支信用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