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381字)

又称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

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凭原证另行开立的一份以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作为开立新信用证基础的原信用证为原证;转开的新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为从属信用证。对背信用证是以原证为基础而开给另一受益人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原证无关而成为完全独立的另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也可与原证内容有较大不同,所作改变不受原证约束,即使原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也可据以开立数份新信用证给新的受益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受原证条款的约束,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对背信用证的规定,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即负有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如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与原证的受益人及开立对背信用证的银行都处在同一国家,这种对背信用证也可称为本地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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