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6页(343字)

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或不凭汇票仅凭单据远期收款的信用证。

使用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根据汇票的期限(不使用汇票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时才付款。远期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须提交汇票并由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承兑的,为承兑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只需提交单据无须提交汇票并由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的,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如规定受益人可向除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指定银行提示远期汇票及单据进行议付的,称议付信用证;如规定买方不承担远期付款的利息或贴现费用的,为卖方远期信用证;如规定远期付款的利息或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买方)承担的,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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