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228字)
开证银行用电讯传递方式开立的信用证。
电讯方式可以是电报、电传、传真或环球银行金融划拨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当开证银行以加押的电讯,指示通知银行通知信用证时,该电讯即为有效的信用证,而不应邮寄证实书。
如果寄了证实书,该证实书视为无效,且通知银行无义务将该证实书与电讯传递的信用证进行核对。通知银行通常将电开信用证的内容转录于本身的格式上或在来电文稿上附加面函再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