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8页(345字)

进口地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即成为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以决定开证申请人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和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开证时还要审查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和国家的外贸、外汇管理是否有抵触,然后依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和内容开立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企图:(1)在信用证中列入过多的细节;(2)在信用证中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而该前证曾经过修改并被接受及/或虽经修改而遭拒绝。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说明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信用证一般经通知银行转交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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