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301字)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限期。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除交单到期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依据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的明确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拒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如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的交单限期最后一天适逢受单银行的非营业日,应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受益人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及信用证交单期内,在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向银行提交单据,否则,即失去开证银行付款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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